涪陵招商引资承诺的产业用地和补贴不兑现,企业能告政府吗?
涪陵这些年招商引资力度大,高新区的产业园、工业园区引了不少外地企业落户。有企业是冲着政府承诺的地块、厂房补贴、税收优惠来的,结果项目落地了,政策兑现却卡了壳——有的说"领导换了,以前谈的不算",有的说"区里财政紧,缓一缓",还有的干脆不接电话。
在涪陵做汽配的"陈总"(化名,宣传示例)就遇到过这种事:园区答应给一块标准厂房用地并配套产业扶持资金,协议签了、厂也建了,结果扶持资金拖了一年多没到位。他不是个例,很多中小企业主遇到这种事第一反应是"跟政府打官司,打不赢吧"。这期就把里面的门道讲清楚。
一、政府答应的地和钱,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数?
算数,而且保护得很明确。国办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是专门管这件事的,把"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并列保护,划了三条红线:
- 政府作出的政策承诺、订立的合同,应当履行;
- 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职能调整、责任人更替为由违约毁约;
- 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承诺的,必须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补偿企业的损失。
重庆自己也有对应的地方法规——《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跟国家条例保持一致,第三十五条还专门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账款。陈总那笔产业扶持资金,就属于典型的"政策承诺+合同约定"。
二、招商引资协议,打官司走哪条道?
很多企业主分不清:跟政府签的投资协议,到底算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这直接决定去民庭还是行政庭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一条给了定义: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第二条明确把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招商引资类协议列为行政协议。也就是说,这类"企业拿地建厂、政府给优惠"的协议,通常按行政协议处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以后能要什么?法释〔2019〕17号第十九条说得明白: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要地、要钱、要赔偿,都有法条撑腰。
三、政府换届、领导调走,就能翻脸不认账?
不能。这正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和《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重点打击的行为——"换届换人就不认账"在法条里被明确点名禁止。
实践中,政府一旦拿"领导换了""机构改革了"当理由拖着不兑现,企业别急着认栽。政府行为是一个机关的行为,不是某个领导的私人行为,继任者和新机构照样要承接前任承诺的义务。真到了诉讼阶段,法院审查的是承诺和协议本身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而不是"换没换人"。
四、企业该提前做哪几件事?
打官司是最后一步,前面几步做扎实了,能省太多事:
- 把承诺落到书面:会议纪要、投资协议、优惠政策文件,能签的都要签,口头承诺要补书面确认;
- 写明兑现主体和时间:哪级政府、哪个部门负责兑现,什么时间节点给地、给钱、给政策,写清楚;
- 保留对接记录:往来函件、微信、邮件、会议录音,都是日后举证的材料;
- 发现苗头立刻主张:政策到期没兑现,先书面催告,把"要求履行的意思表示"留痕,避免被拖成"久诉不决"。
陈总后来是怎么处理的?律师帮他梳理了协议和兑现文件,先向区政府书面催告,无果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扶持资金及相应损失。这个案子还在推进中(宣传示例,不承诺结果),但方向是清楚的:只要承诺真实、协议有效,法院不会因为"对方是政府"就网开一面。
常见问题
答:可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政府应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不得以换届、机构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改变承诺的应依法补偿企业损失。
答:属于行政协议。法释〔2019〕17号第一条、第二条将招商引资类协议列为行政协议受案范围,可提起行政诉讼。
答:作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和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都禁止以换届、机构调整、责任人更替为由违约毁约。
答: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可先书面催告,再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仲裁追索。
答:能但难度大。口头承诺举证困难,建议尽快把承诺补成书面文件,并保留会议纪要、往来记录等证据。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官方公布文本整理,仅供普法参考;文中案例为宣传示例,当事人已化名,不承诺案件结果;所引法条以有权机关最新公布文本为准。